為減少城市空氣、噪聲污染,預防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鞏固國家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省級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止,禁止在紅塔區中心城區范圍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紅塔區行政轄區以下范圍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行某菂^東起紅龍路、東風水庫大壩、玉江高速、鳳凰路延長線、秀山路延長線(含江川口、馮家沖等沿線村莊和山水佳園、百萬莊園等沿線的商住小區)、柴家山東側山箐、滇中植物園山脊線,西至西河路、匯溪路、新西河路,南起杯湖路、213國道,北至玉江大道、大壩路;
。ǘ﹨^內文物保護單位、車站、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學校、敬老院、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ㄈ┏鏊谏鷳B公園、玉湖公園、聶耳公園、九龍池公園、紅塔山公園、觀景臺、匯龍生態園、玉泉寺、白龍潭風景區等風景旅游景點。
二、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上述區域和場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必須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批準后方可舉行。
四、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在本通告禁止銷售的區域內零售和批發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本通告發布之前已取得煙花爆竹相關經營許可證照并在經營期限內的除外)。
六、區城管、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供銷社等單位按各自職責負責本通告的實施,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七、敬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杜絕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城市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廣大市民有義務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舉報電話:2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