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放法》、《云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經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他單位及有用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統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社會化、網格化、專業化管理和消防技術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評估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狀況和發布有關信息,督導單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協調解決區域性消防安全問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消防安全信息溝通,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和行業協會開展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員會,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消防協會應當指導和協助餐飲、酒店、網吧、娛樂等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性規范,對本行業單位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知識宣傳,培訓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引導、支持和幫助會員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下列范圍中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州(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也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ㄒ唬┤藛T密集場所管理單位;
。ǘ⿵V播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ㄈ┛h級以上國家機關;
。ㄋ模n案館和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ㄎ澹┌l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兹家妆瘜W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ㄆ撸┲匾目蒲袉挝。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可以通過消防安全公共服務網上平臺進行申報,由當地州(市)或者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具體界定標準,由省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第六條 單位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實行目錄列管。州(市)、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制作列管目錄;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轄范圍,對轄區內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作列管目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將列管目錄報所屬公安機關,由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列管目錄應當包括單位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姓名和職務、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職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建筑消防安全情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分別負責對列管目錄內的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ㄒ唬┙ㄖ锘蛘邎鏊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情況,公眾聚集場所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情況;
。ǘ┞鋵嵪腊踩熑沃,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情況;
。ㄈ┲贫ǚ媳締挝惶攸c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
。ㄋ模┲贫ň哂嗅槍π缘臏缁鸷蛻笔枭㈩A案,組織消防演練的情況;
。ㄎ澹┌凑毡締挝惶攸c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的情況;
。┙洺=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情況;
。ㄆ撸⿲ㄖ涝O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定期組織維護消防設施、器材的情況;
。ò耍┌凑諊覙藴、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情況;
。ň牛┍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
。ㄊ┞鋵嵪揽刂剖抑蛋嗉肮芾硪蟮那闆r。
前款第一項至第七項主要檢查有關工作記錄,第八項至第十項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專項消防安全檢查活動中,按照活動要求抽查單位履行有關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設消防安全公共服務網上平臺,對單位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鞠勒叻ㄒ幖跋腊踩夹g標準、要求;
。ǘ┕居嘘P部門和組織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ㄈ┕急拘姓䥇^域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ㄋ模┕枷佬姓S可、備案、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等情況;
。ㄎ澹┕急拘姓䥇^域具備資質、資格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注冊消防工程師及具備職業消防資格人員等信息;
。┨崾、指導單位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ㄆ撸┌l布消防安全常識、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災案例警示;
。ò耍┨峁┫罉I務咨詢、消防事項辦理、消防教育培訓等服務信息;
。ň牛┕枷腊踩攸c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有關信息;
。ㄊ┌l布各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各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應急預案、火災應急演練等示范文本。
擔負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在消防安全公共服務網上平臺分別錄入、更新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網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內容,按網格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員,并組織開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ㄒ唬⿲嵭卸鄳袈摲、區域聯防,組織群眾開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ǘ┲贫ㄏ腊踩s,督促居(村)民遵守,督促網格內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ㄈ⿲ξ戳腥牍矙C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列管目錄的單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诰用褡≌瑓^、古城鎮、連片村寨內設置固定消防宣傳欄,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ㄎ澹┙M織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和居(村)民開展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等內容的消防演練,發生火災后迅速組織撲救,維護火場秩序,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Κ毦永先、殘疾人、兒童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監護責任人員加強監護。
居(村)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網格消防管理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第十條 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鞔_負責消防安全管理的機構或者人員,落實必要的經費;
。ǘ┨岣邫z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ㄈ┌凑障兰夹g標準,定期組織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護和保養;
。ㄋ模└鶕枰⒅驹赶狸牭认澜M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定期組織演練;
。ㄎ澹├棉k公或者住宅區域內的道路設置停車位的,不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辉诮洜I場所內違規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ㄆ撸⿲#妫┞毞阑鹑藛T、重點工種和危險部位操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保證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ò耍⿲ο涝O施器材設置規范、醒目的識別和提示標識,用文字或者圖例標明設施類別、提示操作使用方法,在辦公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等提示、警示標志;
。ň牛┒ㄆ跈z查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違章用電、用氣;
。ㄊ┙M織員工熟悉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并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⑾腊踩芾砣藛T、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制度;
。ǘ⿲σ汛_定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火災危險性分析,采取有針對性的火災預警和處置措施;
。ㄈ⿲ν鉅I業的,應當將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古城鎮、連片村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谌藛T密集場所設置禁煙、禁火消防安全標志,禁止或者限制吸煙、使用明火;
。ǘ┮蜃诮、民俗活動確需點燈、燒紙、焚香等用火活動時,采取現場設置滅火器材、消防用水、專人現場看護等有效防火措施;
。ㄈ┌凑瞻踩夹g規程安裝、使用電器、燃氣設備;
。ㄋ模┎辉O置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場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采取有效隔離、控制火源等防控措施;
。ㄎ澹⿲⒓袃Υ娴牟癫、飼料等可燃物堆垛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并避開電氣線路;
。┍U舷儡囃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
。ㄆ撸┐_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和消防用水量充足;
。ò耍└脑旒扔薪ㄖ䲡r,盡量選用不燃、難燃材料;
。ň牛└鶕䦟嶋H情況,對木結構房屋密集的區域進行消防維護和改造,開辟防火隔離帶,修建防火墻、消防水池(水塘),設置消火栓,配備消防器材,采取技術措施提高建筑耐火等級; (十)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配備適應撲救低耐火等級密集建筑火災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十三條 有用工的從事餐飲、旅館、網吧、服裝、玩具、家具、電子器件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坏眠`規使用聚氨酯泡沫、木材、化纖織物等易燃、可燃裝修材料;
。ǘ┌凑障腊踩珮藴拾惭b、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并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ㄈ┦褂每扇細怏w作燃料時,優先采用管道燃氣,需要采用瓶裝燃氣時,將氣瓶組限量集中放置在通風良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間內,并設置緊急切斷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將備用氣瓶和燃氣灶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
。ㄋ模⿲N房煙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對廚房燃油、燃氣管道定期進行檢查、檢測和保養,在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ㄎ澹┎坏眠`規在生產經營場所留宿人員;
。┎辉谏a經營場所違規存放煙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ㄆ撸﹫鏊鶅仁枭翘莸牟馁|、數量、寬度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內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ò耍┰O置室內消火栓或者消防卷盤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無室內消火栓的四層以上旅館,在每層樓梯間的休息平臺安裝消防卷盤,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網或者屋頂水箱供給,屋頂水箱應當保存必要的消防用水。
第十四條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值班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值班人員應當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十五條 電力、燃氣供應單位應當定期對電力、燃氣使用單位用電、用氣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整改。電力、燃氣使用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后不及時整改可能引發火災的,電力、燃氣供應單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電、供氣等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單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時,應當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使員工具備下列消防應急能力:
。ㄒ唬┱莆障阑境WR和預防火災、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ǘ┦煜すぷ鲌鏊鶞缁鹌鞑、消防設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檢查本崗位設施、設備、場地的消防安全情況,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排除火災隱患;
。ㄋ模┲鲃釉诠ぷ鲌鏊鶆褡栌绊懴腊踩男袨;
。ㄎ澹┌l生火災時,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導其他人員安全疏散,參加有組織的初起火災撲救。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