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社會都必然存在各種形式的具體約束規則來制約和控制個人和集體的行為,行為準則的出現是為了保障我們的安全,所以嚴格遵守以下焊工禁止行為!
1、 焊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未領取操作證者,不能焊割;
2、 在重點要害部門和重要場所,未采取措施,未經單位有關領導、車間、安全、保衛部門批準和未辦理動火證手續者,不能焊割;
3、 在容器內工作沒有12v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以及無人在外監護不能焊割;
4、 未經領導同意,車間、部門擅自拿來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況和構造情況下,不能焊割;
5、 盛裝過易燃、易爆氣體(固體)的容器管道,未經用堿水等徹底清洗和處理消除火災爆炸危險的,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溫層、隔熱、隔音設備的部位,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 有壓力的管道或密閉容器,如空氣壓縮機、高壓氣瓶、高壓管道、帶氣鍋爐等,不能焊割;
8、 焊接場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區內(防爆車間、危險品倉庫附近)未采取嚴格隔離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 在一定距離內,有與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觸的工作(如汽油擦洗、噴漆、灌裝汽油等能排出大量的易燃氣體),不能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