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2.2,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表要求: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但在不同條件下,上述規定可以有所調整。具體如下: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 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 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6.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
7.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8.民用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建規》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