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樓板總結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2、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00 ㎡的區域。
3、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 1.5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4、汽車庫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時,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筑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樓板完全分隔。
二、3.00h 的防火隔墻匯總
1、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和 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門。
2、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 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門為甲門。
3、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
4、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5、 劇 場 等 建 筑 的 舞 臺 與 觀 眾 廳 之 間 的 隔 墻 應 采 用 耐 火 極 限 不 低 于3.00h 的防火隔墻。
6、避難走道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50h。
7、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當采用防火隔間時分隔成 不大 于 20000 ㎡的 區域 ,防火 隔間的 墻應 為耐 火 極限不 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
8、具備連續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風量不大于 15000m3/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 60kg 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和 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三、凈面積---避難層、避難間、下沉式廣場
1、作為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 169 ㎡。
2、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 人/㎡計算。
3、病房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 2 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 25.0 ㎡確定。
4、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 12 ㎡ 。
四、防火門的安裝要求
1、鋼質防火門門框內應充填水泥砂漿。門框與墻體應用預埋鋼件或膨脹螺栓等連接牢固,其固定點間距不宜大于 600mm。
2、防火門門扇與門框的搭接尺寸不應小于 12mm。
3、防火門門扇與門框的配合活動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扇與上框的配合活動間隙不應大于 3mm。
2)雙扇、多扇門的門扇之間縫隙不應大于 3mm。
3)門扇與下框或地面的活動間隙不應大于 9mm。
4)門扇與門框貼合面間隙、門扇與門框有合頁一側、有鎖一側及上框的貼合面間隙,均不應大于 3mm。
五、聲強匯總
1、水力警鈴噴嘴處壓力不應小于 0.05MPa,且距水力警鈴 3m 遠處警鈴聲聲強不應小于 70dB。
2、防火卷簾啟、閉運行的平均噪聲不應大于 85dB。
3、每個報警區域內應均勻設置火災警報器,其聲壓級不應小于 60dB;在環境噪聲大于 60dB 的場所,其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
4、消防應急廣播在環境噪聲大于 60dB 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
六、開啟力匯總
1、防火門門扇的開啟力不應大于 80N。
2、防火卷簾自重下降(手動速放)的臂力不應大于 70N。
3、滅火器箱及消防箱,開啟力不大于 50N。
七、偏差匯總
1、雙簾面防火卷簾的兩個簾面應同時升降,兩個簾面之間的高度差不應大于50mm。
2、氣體滅火系統,同一規格的滅火劑儲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過 20 mm。同一規格的驅動氣體儲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過 10mm。
3、室內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應為 1.1m,允許偏差±20mm。
4、消火栓箱消火栓的啟閉閥門設置位置應便于操作使用,閥門的中心距箱側面應為 140mm,距箱后內表面應為 100mm,允許偏差±5mm。箱體安裝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3mm。
八、噴頭備用量
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 1%,且每種型號均不得少于 10 只。
2、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手報、模塊等現場部件應有不少于設備總數 1%的備品
3、水噴霧滅火系統不同型號、規格的噴頭的備用量不應小于其實際安裝總數的1%,且每種備用噴頭數不應少于 5 只。
4、細水霧滅火系統應按噴頭的型號規格儲存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小于相同型號規格噴頭實際設計使用總數的 1%,且分別不應少于 5 只。
九、防護等級匯總
1、消防水泵控制柜設置在專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30;與消防水泵設置在同一空間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55。
2、隧道內設置的消防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65。
3、細水霧泵組的水泵控制柜(盤)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54。
4、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65;
3)B 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34。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應急照明配電箱、集中電源、應急照明控制器
1)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 IP65 的產品;
2)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 IP33 的產品。
6、加油加氣站內罩棚下處于非爆炸危險區域的燈具,應選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44 級的照明燈具。
十、壓差值
1、隧道內的避難設施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 30-50Pa。
2、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滿足走廊至前室至樓梯間的壓力呈遞增分布,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封閉避難層(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 25Pa——30Pa;
2)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 40Pa—— 50Pa。
十一、安裝位置距地 1.3-1.5 米
1、擋煙垂壁的手動操作按鈕距離樓地面 1.3-1.5m。
2、手動報警按鈕安裝在墻上時,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 1.3-1.5m。
3、防火卷簾的手動按鈕盒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 1.3-1.5m。
4、防煙系統可開啟的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 1.3m—— 1.5m 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5、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在高位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 1.3——1.5 m 的手動開啟裝置。
6、消防專用電話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 1.3-1.5m。
7、區域顯示器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 1.3-1.5m。
十二、時間匯總
1min
1、消防電梯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 1min。
2、水噴霧滅火系統的響應時間用于滅火目的時,系統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 60s;用于防護冷卻目的:甲 B、乙、丙類液體儲罐,系統響應時間不應大于 300s;液化石油氣灌瓶間、瓶庫,系統響應時間不應大于60s;用于其他設施,系統響應時間不應大于 120s。
3、全淹沒滅火系統二氧化碳的噴放時間不應大于 1min。
4、高倍數泡沫自接到火災信號至開始噴放泡沫的延時不應超過 1min。
5、泡沫 -水 預 作 用 系 統 與 泡 沫 -水 干 式 系 統 的 管 道 充 水 時 間 不 宜 大 于1min。
6、干式系統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 1 min;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 1 min。(雙連鎖)
7、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浸漬時間用于氣體和液體火災,不應小于1min。
8、室外或有復燃危險的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 60s。
2min
1、消防水泵應能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且應確保從接到啟泵信號到水泵正常運轉的自啟動時間不大于 2min。
2、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 2 min。-單連鎖
3、雨淋系統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于 2 min。
4、局部應用的高倍數滅火系統當用于撲救 A 類火災或 B 類火災時達到規定覆蓋厚度的時間不應大于 2min。
5、中倍數滅火系統,對于 A 類火災場所,局部應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覆蓋保護對象的時間不應大于 2min。
5min
1、消防水泵控制柜應設置機械應急啟泵功能,機械應急啟動時,應確保消防水泵在報警后 5.0 min 內正常工作。
2、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浸漬時間用于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內的電氣設備火災,應采用 5min。
3、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 液 泵 啟 動 后 , 將 泡 沫 混 合 液 或 泡 沫 輸 送 到 保 護 對 象 的 時 間 不 大 于5min。4、報警閥滲漏檢驗:測試報警閥密封性,試驗壓力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倍的靜水壓力,保壓時間不小于5min后,閥瓣處應無滲漏。
5、細水霧滅火系統管網試壓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后,穩壓5min,管道無損壞、變形,再將試驗壓力降至設計壓力,穩壓120 min。
6、濕式報警閥組開啟末端試水裝置 5min 內,消防水泵應自動啟動。
十三、甲級防火門
1、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2、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和 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4、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 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5、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m2 時,可設置 1 個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 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中庭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00h,并應符合《建規》第 6.5.3 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7、總建筑面積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00 ㎡的區域,當采用防煙樓梯間的方式進行連通時,防煙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應設置 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9、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 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0、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 2 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 25.0 ㎡確定。
2)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3)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11、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1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墻和 0.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3、冷庫的庫房與加工車間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確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開口時,應采取防火隔間等措施進行分隔,隔間兩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5、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16、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7、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6.0 ㎡,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8、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