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推進依法行政,優化營商環境,省應急廳于近日印發《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包容審慎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
《減免責清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包括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其中不予行政處罰事項10項、從輕處罰事項11項、減輕行政處罰10項。因應急管理領域行政強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設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每個清單主要內容包括行政處罰事項,設定法律依據,適用情形,不予、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律依據以及備注。
為加快推進實施《減免責清單》,省應急廳提出4點具體要求:
一是嚴格執法標準。各級應急部門要認真學習掌握法定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要求和清單具體內容,準確理解“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輕微”“限期內改正”等用語的含義。初次違法,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自本清單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應急部門執法人員發現。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違法行為未造成國家和他人任何財產損失、個人人身傷亡后果。危害后果輕微,不是違法行為輕微,是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輕微,社會影響輕微,重點是危害后果的一種現實狀態。限期內改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并按照應急部門責令整改時限要求完成違法行為整改,而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合格。
二是規范執法程序。各級應急部門在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執法過程中,要依法履行限期整改、復查驗收等程序。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相關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等執法文書,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改正。限期整改結束后,應當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及時整改,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要求的,依法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行政處罰。
三是加強普法宣傳。對“減免責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依法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并未改變其行為的違法屬性,違法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危害性的義務。各級應急部門要突出批評教育與普法宣傳,明確指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導生產經營單位知錯改錯,不斷增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感和合法生產經營意識。
四是確保執法公正。對未列入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的,依法可以不予、從輕、減輕處罰。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本地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減免責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