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樓道堆放雜物引發火災致年輕鄰居被燒傷,法院終審判決:雜物堆放人和小區物業公司共賠償受害人633萬元;其中,雜物堆放人賠償70%、約443萬元,物業公司賠償30%,但對633萬余元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事件回顧
王先生是北京朝陽區某小區的業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長期將撿來的廢舊紙殼等雜物堆放在樓道內。2020年1月27日晚10時許,王先生堆放在樓道內的雜物燃燒引發火災。時年不滿20周歲的鄰居小瑞出門沿樓梯間向下逃生,因火災產生了大量濃煙、灼熱氣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燒傷。后經醫院診斷,小瑞燒傷30%淺Ⅱ° 5%深Ⅱ° 15%Ⅲ° 6%Ⅳ° 4%全身多處,重度吸入性損傷、雙眼燒傷、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體表瘢痕(除頭頸部)。
事發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000余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王先生在樓道內堆放易燃物品,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時發現該隱患,導致在遇火種時發生火災。因無法確認火種的遺留人即具體侵權人,王先生及物業公司應對小瑞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王先生及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小瑞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假肢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33萬余元。王先生及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表示,曾多次口頭制止王先生的撿拾行為,并張貼禁煙通告,但物業公司沒有權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區域內的業主雜物。但據法院查明,按照物業公司自行制定的《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公司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立即糾正、排除;無法糾正、排除的,應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本案中,物業公司對于火災隱患沒有及時發現,更未糾正、排除,也未向有關機關報告。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
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局消防支隊對起火原因認定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因素。因此,法院認為,本案中可能存在遺留火種人,火災的發生是堆放易燃物品與遺留火種相結合的后果,在火種遺留人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王先生的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現綜合評判確定王先生對本次火災事故的后果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令王先生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不當,并予以改判。
對于物業公司的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物業公司雖辯稱對于業主堆放在公共樓道內的物品,由于所有權問題,自行清理可能涉及其他糾紛,物業公司也曾對拾荒的業主進行過多次勸說,但作為物業管理單位,其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只做到這種程度是遠遠不夠的,對于可能造成火災隱患的事件,應當做到及時監督排除隱患才能視為其完成了法定義務,否則,應視為其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危險發生時,物業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導致廖某1身體受傷的直接責任人是王某和火種遺留人,但物業公司在本案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其明知王某及家人是拾荒者,時值春節,只對其堆放行為進行提醒、提示,未直接清理,也未報相關部門處理,放任廢舊紙板等易燃危險物的存在,最終引發火災,導致廖某1受傷。鑒于其不是直接侵權人,其應當就直接侵權人的侵權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鑒于物業公司的過錯,本院認為物業公司應當對王某及火種遺留人的侵權行為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上訴稱其收取的物業費金額低,還存在大量拖欠的情形,判令其承擔過重的責任有失公平,二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為其請求減輕責任的依據,法院判令其承擔全額的補充責任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物業公司只有在承擔了上述責任后才能真正重視自己肩負的責任并積極履行相應的義務。
關于王某及物業公司上訴認為廖某1采取了錯誤的逃生方式,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節,二審法院認為,火災的發生系由王某在公共區域大量堆放廢舊紙板等物品,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因素造成的。王某是直接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未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放任廢舊紙板等易燃危險物的存在,最終引發火災,應對王某的侵權行為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廖某1的逃生手段是否適當,不是減免責任人侵權責任的原因。
北京市三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王先生應在判決生效10日內向小瑞賠償合計633萬余元的各項費用及損失的70%,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對小瑞合計633萬余元的各項費用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對于王先生無法償還的部分,都將由物業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