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消防產品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維修、更換及售后服務》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編制工作,依據《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
4.4.5 報廢
在運輸、安裝、使用、維修維護等過程中,因撞擊、火燒、泡水(含進水)導致產品基本功能喪失,經生產廠家確認,即使進行修復,也無法恢復出廠狀態的;因安裝操作錯誤(如接線錯誤、超載使用等),造成主功能電路板、電源、電池部分損壞的,即便能修復,但廠家不能保證恢復出廠狀態的;維修后再次異常,或維修時發現有嚴重缺陷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應報廢。
設計壽命到期的產品應報廢。
4.4.5.1 燈具類產品的最高報廢年限應符合下述要求:
a)低功率燈具:5年(電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應報廢或更換);
b)中功率燈具:4年(電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應報廢或更換);
c)大功率燈具:4年(電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應報廢或更換);
d)封閉式燈具:3年(電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應報廢或更換);
e)生產企業標示的報廢年限低于本標準的,按生產企業標示執行。
4.4.5.2 設備類產品的最高報廢年限應符合下述要求:
a)低功率設備類產品:7年(電池/開關電源不符合要求的應報廢或更換);
b)中功率設備類產品:6年(電池/開關電源不符合要求的應報廢或更換);
c)大功率設備類產品:5年(電池/開關電源不符合要求的應報廢或更換);
d)封閉式設備類產品:4年(電池/開關電源不符合要求的應報廢或更換);
e)生產企業標示的報廢年限低于本標準的,按生產企業標示執行。
4.4.5.3 報廢過程中,對電池、電路板、開關電源等有污染材料的處理,應選擇有對應回收資質的單位進行。應防止報廢電源流入二手市場?蓪㈦姵、電路板、開關電源等退回生產企業,接受生產企業運輸指導、承擔運輸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