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起,《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正式施行。
“兩個規定”主要是通過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安全總監、特種設備安全員等關鍵少數人員職責,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工作機制,將責任細化分解到具體崗位、具體人,確保壓力傳導到企業一線人員。明確了特種設備安全總監、特種設備安全員依法履職的保障機制和管理要求,明確職責清單、獎懲機制、一票否決、盡職免責等方面的管理內容。明確了違法情形及行政處罰等相關法律責任。對單位、人員分別規定了處罰條款,強化執法的精準性、有效性及震懾作用。
日前,在《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特種設備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年”活動的通知》附件《關于實施兩個規定若干問題的說明》中,市場監管總局就《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有關問題作出了說明。
《關于實施兩個規定若干問題的說明》全文:
為貫徹實施好《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3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4 號)(以下稱兩個規定),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人員配備要求
1.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結合質量保證體系設置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總監一般由質量保證工程師擔任,質量安全員一般由相關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擔任。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總監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擔任,安全員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員擔任。相關人員持證要求仍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
3.充裝單位的安全總監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或者《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的技術負責人擔任,安全員一般由《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員擔任。
4.除兩個規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總監、安全員(以下統稱安全總監、安全員)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兼任。
二、關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5.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已經建立類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將原有的工作制度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相結合繼續執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可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安全檢查記錄、每周安全排查整治報告、每月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等配套文件參考模板,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確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具體內容,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需要的配套文件。
6.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停產的,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特種設備辦理停用手續的,使用單位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特種設備臨時停用的,使用單位可調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內容,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三、關于培訓、考核以及監督檢查
7.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安全總監、安全員進行培訓、考核,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8.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結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安全總監、安全員配備情況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落實情況開展檢查,對安全總監、安全員開展監督抽查考核。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檢驗機構在鑒定評審、檢驗中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未落實兩個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報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四、關于信息化管理要求
9.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完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行政許可和使用登記信息化平臺,實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身份信息的填報和管理功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特種設備信息化系統設置“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管理模塊,為相關生產、使用單位提供管理信息化服務。
10.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督促屬地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開展補充填報工作。已獲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在發證機關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平臺補充填報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信息。已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使用單位應當在使用登記機關的使用登記平臺補充填報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信息。新申請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新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申請許可或辦理使用登記的同時填報上述人員信息。
11.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已匯總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相關人員信息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