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安全生產法》中的主要負責人指的什么?包不包括實際控制人?而實際控制人的概念多見于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有沒有實際控制人?
應急管理部回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
回復單位: 政策法規司,回復時間: 2021-07-21
咨詢:《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并沒有對主要負責人范圍和數量進行界定!渡綎|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指出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渡綎|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六條指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的其他人員,請問主要負責人是設置其中一人還是這些主要領導必須都要取證?
咨詢時間: 2021-04-17
回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按照“規章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的規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回復單位: 政策法規司:回復時間:2021-07-21
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那么,哪些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
根據《意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
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
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
實際控制人,通常指雖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也是企業實際控制人。
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
其他負責人是指主要負責人以外的有關負責人員,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職等人員。
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顒拥臎Q策人。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他不負責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通常是在異地。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4、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是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必須要由“一把手”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負全面責任。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強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責任。按照本法第21條和第23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等。主要負責人因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