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需要有專人負責,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控制室需要有持證上崗的消防中控操作證和巡檢證,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具體按照:
。ㄒ唬┫揽刂剖冶仨殞嵭忻咳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
。ǘ┫揽刂剖业娜粘9芾響稀督ㄖ涝O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ㄈ┫揽刂剖覒_;馂淖詣訄缶到y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按照GA587-2005的 5.1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訂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負責消防設施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應根據工作、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值班制度,確;馂那闆r下有人能按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筑消防設施。
第十六條 機皮核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鋵嵪腊踩熑沃,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ǘ┌凑諊覙藴、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ㄈ⿲ㄖ涝O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燃棚掘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ㄋ模┍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ㄎ澹┙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M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ㄈ⿲嵭忻咳辗阑鹧膊,并建立巡查記錄;
。ㄋ模⿲β毠みM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