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ü澾x)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鶎僮韵拦こ處熗瑫r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
。ǘ┲概蔁o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ㄈ┺D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
對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O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ǘ┏鼍叩臅娼Y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的;
。ㄈ┏薪訕I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ㄋ模┫涝O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
。ㄎ澹┪唇⒒蛘弑9芟兰夹g服務檔案的;
。┪垂緺I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
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失實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ㄔ幎ǖ谖迨畻l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諊覙藴、行業標準檢測、維修、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的;
。ǘ┙浘S修、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消防法第六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第三十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積分信用管理,具體辦法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發生火災時未發揮應有作用,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決定。
第三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設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參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或者指定、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個人財物,或者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