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及時、有序、高效地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抗災救災工作,合理配置救災資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省救災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凡在我省發生的洪澇、冰雹、大風、雪災、雷擊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 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 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 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 自然災害等級劃分
自然災害等級分為4級:特大自然災害(Ⅰ級)、重大自然災害(Ⅱ級)、較大自然災害(Ⅲ級)、一般自然災害(Ⅳ級)。
本預案只對特大、重大自然災害的抗災救災作出應急響應。
較大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理主要由州(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省級相關部門視情況予以適當指導與幫助。
一般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理由州(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負責。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省自然災害抗災救災指揮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自然災害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抗災救災工作。
3.2 省自然災害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自然災害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救助保障工作。
3.3 省自然災害抗災救災領導小組各工作組
省級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組,明確組成人員,明確工作職責,一旦預案啟動,立即按職責開展工作。
。1)搶險救災和災民安置組
省民政廳牽頭,省發展和改革委、經委、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水利廳、地震局、通信管理局,省紅十字會,云南電網公司,省慈善總會等有關部門(團體)參加。
。2)查災核災組
省民政廳牽頭,省發展和改革委、經委、教育廳、財政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衛生廳、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參加。
。3)醫療衛生組
省衛生廳牽頭,省農業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參加。
。4)安全保衛組
省公安廳牽頭,省安全廳等有關部門參加。
。5)新聞宣傳組
省政府新聞辦牽頭,省民政廳、國土資源廳、交通廳、農業廳、水利廳、廣電局、省政府外事辦、省地震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參加。
。6)接收捐贈組
省民政廳牽頭,省財政廳、商務廳,省政府外事辦、省紅十字會,昆明海關,省慈善總會等有關部門(團體)參加。
。7)督察組
省監察廳牽頭,省發展和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參加。
4 應急準備
4.1 預警準備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災情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建設,不斷完善預案和預警機制,切實做好災害的預警工作。制訂危險地段群眾轉移路線和安置地點的應急預案,有計劃地組織基礎設施恢復和搶救、轉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擬演練。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自然災害,省氣象臺、地震監測中心、地震預報研究中心、防汛抗旱指揮調度中心、農業氣象與衛星遙感中心、地質災害監測總站等部門要嚴密監測并及時預報,建立和完善災害預警系統,落實防范措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
4.2 物資準備
逐步推進縣以上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建設,完善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調運、使用制度,以實現就地就近物資調運及保障。各級救災物資儲備中心要備足各類救災物資。省管救災物資的使用,根據災情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調撥和安排。省有關部門應當掌握各地醫院、病床、常用藥品、可動用醫療及疾病預防控制隊伍人員的數量和分布情況,協調好應急通信設備、應急供電設備及應急交通工具的緊急調用。
4.3 資金準備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以及救災倉庫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物資管理調運經費。在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人民政府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
5 應急響應
5.1 災情報告
災情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迅速作出反應,統一指揮行政區域內的救災工作,按程序啟動本級救災應急預案,迅速調查核實災情,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報告制度的規定,將災害發展情況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5.2 災民轉移安置
重特大自然災害對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脅時必須進行轉移安置。轉移安置工作由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一般采取投親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帳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由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發出轉移安置通知或進行動員,安排運輸力量,按照指定的路線進行轉移,保障轉移安置災民的基本生活和轉移安置地及災區的社會穩定。同時,防止災區發生次生災害。
5.3 預案啟動后的響應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時,啟動本預案,并作出相應的應急響應。
6 應急救災經費和物資保障
6.1 各級民政部門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災區損失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救災款分配方案,迅速下撥救災應急經費,督促檢查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工作。
6.2 對重、特大自然災害,省人民政府視災情和災區財力狀況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省級有關部門根據災情和災區提出的緊急支援項目,盡力籌措資金和物資支援災區。
6.3 抗災救災經費和物資必須按規定?顚S,專物專用,重點使用。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救災經費及物資的管理和監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擠占、濫用、挪用、貪污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7 獎懲
7.1 對在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
7.2 對在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其他事項
8.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自然災害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省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省自然災害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